问:企业发生差旅费,获取的是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和中国民航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9条的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国税发〔2008〕54号文件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