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长期借款作为对外投资的利息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对外投资借款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的定义,会计处理上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处理,但税收上要求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发生借款费用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则作相反方向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合理的利息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