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这种情况下企业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不需要支付的款项,不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会计上按原计提路径冲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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