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型生产企业,主要是出口纺织类产品。原来如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需要代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营改增”之后,这部分具体怎么操作?发票金额、代扣增值税、实际支付这三部分金额具体怎么确定,关系是怎样的?如果区分税金由我公司和对方承担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外承担税款情况下:
比如,应支付境外价款为100元,增值税率为6%,附加税费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则:境外开具发票金额为100元
代扣增值税=100÷1.06×0.06=5.66(元)
代扣附加税=5.66×12%=0.68(元)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0÷1.06×10%=9.43(元)
实际支付金额=100-5.66-0.68-9.43=84.23(元)。
贵公司承担税款情况下:
比如,境外公司取得所得100元,增值税率为6%,附加税费为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税率10%。
则:境外开具发票金额为100元(净得)
假定境外公司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X
X-X×6%×12%-X×10%=100(元)
解得X=100÷0.8928=112.01(元)
代扣代缴增值税=112.01×0.06=6.72(元)
代扣代缴附加税=0.81(元)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12.01×10%=11.20(元)
税前所得=112.01×1.06=118.73(元)
即:118.73-6.72-0.81-1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