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我单位正在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简称“车改”),计划取消单位管理层公务用车配备,实施公务用车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由于目前我省尚未明确扣除标准,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需要我们按照什么标准代扣代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贵公司所在省税务局没有扣除标准相关规定,职工取得的车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 245号)*9条规定全额计税,即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