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有60%、34%、5%、1%的股份。另乙丙丁又成立一家小公司,各占30%、55%、15%的份额,现在丙准备用我公司的5%股份置换出乙在这家小公司的股份,即丙退出我公司,乙退出三人小公司。
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交换部分基本等值)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丙股东将持有贵公司5%股份换取乙股东持有的另一家公司30%股份。对于丙股东而言,属于转让贵公司股份取得的对价为另一公司30%股份;对于乙股东而言,属于转让另一公司30%股份取得的对价为贵公司5%股份。
丙股东应按取得另一公司30%股份的市场价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丙股东持有贵公司5%股份的成本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进而按20%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乙股东应按取得贵公司5%股份的市场价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进而确定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