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资常驻代表机构(我们通常称其为外资代表处)是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因该代表处每月的经费支出非常少,换成收入时不满2万元人民币,能否享受该文件的免税条件?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287号)规定:
三、征管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享受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超过2万元或6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13〕119号)第三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
参考上述政策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也适用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