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时要通过本地房管局下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才能提供贷款,由于担保审核和缴费内容繁杂,为了让业主少跑路,经与担保公司协商,担保公司我公司就代收担保费,待担保公司审批通过后全额转账给担保公司(没收取任何差价及费用),在收款时,提供我公司收款收据,结算时,担保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
请问我公司代收的担保费是否应该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房地产公司为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手续费,无论如何开票,属于价外费用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