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利用化肥生产中的废气,生产的天然气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轻烃项目。税务部门对于轻烃的解释是什么?“化工废气”税法是否有明确界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经查询《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目录,利用化工废气生产的可燃气符合目录第二项“废水(液、废气、废渣)”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里制造业第26项的内容规定,肥料制造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也就是说,化肥厂应属于化工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利用化工废气生产的天然气可作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