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某汽车经销公司,为汽车厂家经销汽车。我公司向厂家购入汽车后,厂家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资金紧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厂家支付车款,需向厂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我公司向厂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后,由于厂家已就车款开具发票,厂家就收取的利息单独向我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果贵公司单独取得购入汽车延期付款利息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贵公司购进汽车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目前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依据贵公司与汽车厂家的合同约定,可说明该延期付款利息与购进汽车相关,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是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不能抵扣,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2000〕1号)第五条规定,凡价外费用与货物的销售额分别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发票,脱离了货物,则不能抵扣。有的地方规定价外费用不能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