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月11日
问:我单位为某投资公司,从事金融商品业务,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12月份取得股票买卖收益100万元,买卖债券亏损50万元。在12月份就该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如何计缴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12月份股票买卖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5%),债券买卖应缴纳营业税0元,共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万元。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12月份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5万元(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