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目前正在修建厂房。公司共征用土地面积128788平方米,成交确认书上的土地出让价为每平方米376.8元,公司已按规定支付价款48527319元,而实际取得土地价款应按30000元/亩来计算,共计193.18亩,实际取得土地的成本应该为5795400元。我公司分了4次付清的48527319元给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9次付了2150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后来转作土地价款,后来又付了276万元,2000万元、4267319元。房屋管理局又分3次分别返还了2000万元、4267319元和18464540元给我公司。
请问我们付出去的几笔钱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返回来的3笔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付出去与收回来的钱的差额应计入哪个科目?如何做取得土地成本的会计分录?取得的土地还应该缴纳哪些税?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通过外购土地成本应按购买价款48527319元确认;政府返还款应作为政府补助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参照《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三)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并入收到当期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贵公司取得土地还涉及印花税及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