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如果公司将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分配给境外股东(法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是直接转增资本,是否视同利润分配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将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法人),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500万直接转增资本,也视为利润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