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拟转让在建工程(位于辽宁,已经盖了一部分,但未竣工),可否抵减土地使用权的购置金额后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买方购买我公司的在建工程继续建成后再销售,可否扣除购买在建工程的成本后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二十)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此款规定中‘单位’不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主要业务是经营土地和房屋开发,不同于其它单位不以转让房屋、土地盈利为目的,所以上款中‘单位’不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因此,企业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购买方购入的在建工程建成后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不予扣除外购的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