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报废2008年度以前购入的汽车,收到金属回收公司的150元残值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报废汽车属于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或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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