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企业为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原有一下属三产乙企业,后改制分流,成为一独立法人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效益,乙企业新建一套化工生产装置,利用甲企业生产中的过渡料加工出非消费税产品。按照税法要求,甲企业在销售过渡料时要按照石脑油税目(1385元/吨)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将部分税负转嫁乙企业,乙企业成本压力很大,几乎陷于停产。
如果乙企业这一套装置由甲企业建造,属于甲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最终产品为非应税产品,就不存在消费税税负。
请专家帮助分析,如果甲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将过渡料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出非应税产品,过渡料的消费税能否免除?
答:根据所述情况,如贵公司本企业生产过渡料消费税产品,移送到另一车间生产或委托外部加工,最终产品不是缴纳消费税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9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9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无论贵公司采取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在移送过渡料(消费税产品)再生产非消费税产品时,按规定在移送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