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融资租赁设备用于研发,其折旧费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设备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融资租赁设备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