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在县级设立的四级机构,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但不独立核算,其所在地税务局是否有调账检查的权利?如果调账,上级公司因没有单独的账簿,如何提供给当地税务账本?
答:《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是纳税人,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税务机关均有权按以上规定的程序行使查账和调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