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外资地产公司,公司现有一栋酒店产业,已开业。目前预将酒店资产分立,成为独立法人公司。
请问分离后酒店公司控股母公司为境外公司,这种情况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答:企业的境外母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分立,如果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规定,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