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经营不善,欠控股股东款项100万元,长期不能归还。现控股股东予以豁免,我公司记入营业外收入。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豁免,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