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制药企业。2011年度为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发生“三新”研发费用5000余万元,其中60%属于委托有关科研院所研发。我公司与其签订了正式的委托合同并取得了正式发票。在2012年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企业报送的备案材料产生歧义。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由受我公司委托的有关科研院所提供他们的研发人员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我公司本身具备相当的科研能力,又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并就每个研发项目组织了专业队伍,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相关资料。
受托方已经向我公司提供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于再向我公司提供他们的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事宜,因涉及其商业秘密问题,不同意提供。况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是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项必报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受托方提供其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只是明确规定须由其提供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请问是否必须提供这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必须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六项资料。资料提交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的,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因此,企业应提供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