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另一家企业D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引进对方企业已取得现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载体为技术或工艺的设计图纸,并由对方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整体作价分成“技术图纸费”和“服务指导费”两大部分构成。
请问A企业可否将其中的“技术图纸费”按“三新技术研发费用”进行50%的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制开发费用强调的是企业从事政策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上述八项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旨在鼓励自主创新研发活动。因此,A公司与另一家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引进对方企业已取得现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如果该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其摊销支出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