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度发生研究开发项目,已经于2010年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但由于对税收法规不了解,研发费用积极扣除政策2012年才知晓。
请问我公司2010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追补申请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可追补确认的是“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此处主要指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未明确包括“加计扣除”,即公告调整内容,目前暂未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追溯。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并接受税收优惠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