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要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是不是一定要专门披露研发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时,要求提供专账管理的开发费用归集资料。而审计报告重在对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发表意见,如果财务报表中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符合规定,审计报告不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