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率,但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是否也同样享受?在减半期间,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是按照25%的税率计算还是按照12.5%的税率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的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因此,企业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若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条件,境外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在减半期间,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适用减半税率,但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应适用2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