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总收入时,是否应将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收入计入总收入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9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其收入总额时,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