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广东省企业,购买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基金产品取得的基金分红,是否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符合上述规定,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进行备案: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属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报备资料如下:(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