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有部分业务系内陆养殖业务。请问该部分内陆养殖业务的所得税可否享受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9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养殖业务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分别同时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养殖业务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