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能否申请认定软件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第(二)项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办理完认定手续后,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