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工业企业2009年10月收到当地财政部门拨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100万元,专门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2009年12月甲企业购置了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的机器设备100万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该企业制定的折旧政策如下: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假设2017年12月研发设备处置净收入为零,计入当年“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为40,000元。
上述1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9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甲企业在编制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已将100万元创新基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项目调减收入,那么甲企业2010年至2017年每年计提的折旧120,000元如何进行纳税调减?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各项目填报说明。
5.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额。
7.第7列:金额=第5-6列。如本列为正数,进行纳税调增;如本列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2010年至2017年每年调增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机器设备折旧金额120,000元,即第5列:按会计制度计算本纳税年度的折旧12万元;第6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12万元;同时在2017年调增营业外支出4万元,累计调增折旧及支出合计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