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些在2008年之前就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新税法实施前的残值率定为10%,新税法实施之后未重新确定其残值率。但是2013年经评估,我公司认为这些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只有1%。现在我公司重新确定其残值率为1%,自今年1月起,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的残值率1%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请问这种做法在税法上是否允许?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9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的,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但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未对残值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计提折旧所使用的预计净残值来说,原固定资产可以按原预计净残值继续延用,也可按新税法的规定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