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个开发项目现已进入外装阶段。外墙漆、装饰等一些工程承包给个人,由承包人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给我公司。提供给我公司的建筑安装发票在汇算清缴及清算时是否准许扣除?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实行分包,分包人应在劳务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并提供劳务所在地建筑业发票,总包方对分包工程所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作为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