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向B企业租一块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由于支付租金的时间滞后,实际支付时除了租金还支付了滞纳金。
问题1、B企业开给A企业的发票,是否应包含滞纳金?
2、B企业对于滞纳金向A企业开发票或收据,A企业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B企业出租土地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此,A企业支付的租赁费滞纳金,不属于上述不得扣除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如何确定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票据开具时间?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企业2012年发生了5万元的费用,但在2012年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在2013年汇算清缴前才取得,有效凭证的日期是2012年还是2013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中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就是上述关于权责发生制的解释,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但在汇算清缴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应取得税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次年5月31日前”应当是取得有效凭证的日期,而不是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