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工作餐列入福利费参与14%的计算,当年计入费用的金额有一部分计提但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计提数能否参与14%的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此处的发生,是指企业实际发生,不仅已支付相关费用,且已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问题中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即使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