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员工租用的职工宿舍发生的电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应计入哪个科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四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租用宿舍发生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规定的范围,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将租金及合同约定的水电费用等变动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按比例扣除。并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