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要在税务机构备案后才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每年都要经税务及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该社会团体是否在公布的名单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