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12年我单位向佛山市禅城区红十字会捐赠了200万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建设和3万元爱心捐款,请问这两笔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第二条*9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公益事业捐赠支出,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取得由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二是接受捐赠单位应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如不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捐赠款项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12〕45)规定,佛山市禅城区红十字会在该名单中。
因此,企业对向佛山市禅城区红十字会捐赠并取得捐赠票据的,属于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