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上将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税收上是否就计入当期损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本行“调减金额”数据通过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 “合计”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其计税基础应以上述规定的方法确认。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差异,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通过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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