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电信运营商,现向一家公司租赁活动板房作为以经营用房。我公司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活动房代码为91-2-3,属于室外装具,不属于房屋、构筑物。
对于问题中所述活动板房,不同于活动房。该活动板房固定在土地上,虽可以移动,但移动时需对活动板房进行拆卸成零配件后,再重新组装。活动板房属于不动产范围。有的地方有明确规定对于活动板房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
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出租活动板房属于出租不动产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应取得地方税务局发售的发票。
本栏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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