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2013年初购置土地后,在进行房屋建设期间,工地看护人员在公司没有开发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产生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范围内的农产品,按规定应免缴增值税。同时销售这些农作物,如符合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其所得可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