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每年购买货物作为慰问品,无偿提供给当地武装部队。我厂将该业务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且每年进行所得税调整。该慰问行为是否还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上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