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取得的培训班收入、出租空地(不是建筑物)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哪些是免税的?免税的是否需要备案?不免税的适用什么税率?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第三条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规定: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第五项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但如果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对场地及不动产出租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收入,符合上述财税〔2006〕3号文件第三项规定的,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出租场地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出租设备收入应缴增值税。纳税人既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的,应当分别核算。对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