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月1日开业,2013年7月31日清算完毕,准备注销税务登记。需报送哪些所得税申报表?是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整个经营期间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自进入清算期始至清算完毕,也就是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问题中企业自2013年5月31日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当年7月31日清算完毕,则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作为清算期,申报清算所得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规定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它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