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境内风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的股东方以股东借款的形式给该子公司提供人民币借款,按照双方借款协议要求,每年按时付息,在付息时,根据现有规定由子公司在所在地的国税局备案。那么,这个境外的股东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如果需要如何缴纳?由谁来缴纳?如果是这个子公司缴纳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借款利息的发票如何开具?缴纳的这部分营业税子公司应该如何入账?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股东收取境内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属于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境内公司应按规定扣缴境外股东的营业税款。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金由中国企业承担,且非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金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金的总金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支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取得境外股东开具的发票或收取利息凭证,申报税前扣除。如果境外股东开具的发票或凭证不包括贵公司扣缴的税费,扣缴的营业税费不属于境内企业取得收入相关支出,而属于境外股东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