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物业管理企业,所属小区供暖方式为天然气自供暖,供暖收入是否纳税。目前使用地税物业发票上供暖收入指的是什么收入?按税种划分供暖属于增值税,请问如何操作。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9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为自供热单位,则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居民供暖收取采暖费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居民供热收入免征增值税。地税物业发票上的供暖收入应为物业公司代热力公司收取业主供暖费时所用,属于代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