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民营企业A从他国引进技术,生产导弹发射装置的“舵机”(瞄准用)给军队,A企业是否属于“军工、军队系统”企业?是否符合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条件?如果免税,怎样申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通知中对“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民营企业A公司不属于上述“军队系统”及“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属于“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
总装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属于《武器生产许可证》所载军品的“总装成品”,具体减免税申报程序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二〕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
申请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2.《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为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企业为军工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的,提供其属于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验资报告〕和〔企业改制文件〕文件。
5.《武器生产许可证》。
6.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凡涉及保密的证明、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人员现场核实,并在调查报告中注明。
审批税务机关: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