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上述文件中提出的无法确定销售额一般指的是什么产品?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它的增值税计税价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行为,如: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已使用过的自产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用于对外投资,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应以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