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2012年成功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享受了税收优惠,我公司在2013年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2013年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就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只有在年终汇缴清缴时才可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