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向汇算清缴一样对相关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其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以实际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实际利润额为《预缴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加第5行“选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减去第6行“不征税收入”、第7行“免税收入”和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填列。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仅作简单调整,对一些按年度计算扣除的项目在预缴时并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