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当地地税部门强调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金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村信用社发行的股权不属于股票,此说法是否合理?若不征收此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关于“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强调,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对于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仅限定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没有扩大解释文件。
个别地区口径,仅供参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大集团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09〕78号)*9条规定,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